涉於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兼職文員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更新時間:13:52 2026-04-16 HKT
發佈時間:13:52 2026-04-16 HKT

18歲暑期兼職文員涉嫌於去年7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但否認煽動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警員曾威迫被告,及忽略被告明顯不自然的舉止,未有安排合適成人陪同。當日在場的警員否認曾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認,會面對更嚴重的罪行;或與被告說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會認為他有悔意。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辯方指被告患自閉及解離症難以理解複雜問題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葉家輝指當時曾向被告派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否認未告知對方應有權利。雷璟怡攝
葉家輝指當時曾向被告派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否認未告知對方應有權利。雷璟怡攝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於庭上讀出反對接納警誡錄影會面理由,指被告當時僅18歲,警方未有安排合適成人陪伴便錄取口供。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缺乏眼神接觸及行為僵硬,在錄取口供期間多次可見他面部抽搐。然而警員明顯忽略被告不自然的神態舉止,繼續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

辯方指出被告難以理解複雜的問題,他數次回答的內容顯示他不理解問題。警員曾問被告知否自己的行為違法,被告稱知道,但警員未有著他進一步解釋,被告理解能力有限,以為只犯了塗鴉相關的法例。

指警方曾教被告要提憎恨政府亦未獲告知權利

辯方另提出警員曾在拘捕時,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認,會面對更嚴重的罪行;以及與被告說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會認為他有悔意。辯方強調被告從未獲告知自己的權利,他在長時間的會面中未獲合理膳食安排,以及未曾獲准聯絡家人或律師等,被告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當值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先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格再到第五格如廁,許檢查第一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許的同袍截停並拘捕被告。

警員稱會面錄影期間與被告身處不同房間無交談

許於盤問時指拘捕時未曾與被告說話,亦沒有說出要被告承認寫上字句,否則會被控更嚴重的罪名。許另否認在警署會面室外走廊向被告提及,要講出憎恨政府以使法官覺得被告有悔意,許指當時他在監控室,而被告在會面室內,他無見到被告或與其交談。

負責拘捕及警誡錄影會面的偵緝警員葉家輝供稱,在廁所截停被告時,被告有點愕然和緊張,葉出示委任證後要求核實被告的身份。葉從被告的左前褲袋搜出涉案麥克筆,他拘捕被告及警誡,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俾其他人睇」,並提及在7月17日及18日都曾在同一廁所寫字,葉形容被告當時與人有眼神接觸,表情行為與常人無異。

有向被告派發羈留人士通知書講明權利

葉家輝續指,在尖沙咀警署的會面室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他有向被告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Pol 153),並講述被告可以要求律師陪同、通知親友、要求食物等權利,錄影會面期間被告沒作出投訴或要求。

庭上播放4次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葉曾問被告需否他人陪同,被告回答「唔使」。在第二次會面中被告回答塗鴉的目的是「憎恨政府」、「同埋其他人見到都會憎恨政府」,而被問「光時」口號的意思,被告表示「純粹就係憎恨政府」。

不覺被告說話不自然或「牛頭不搭馬嘴」

盤問期間,葉不同意被告的聲線比較單調,他不覺得被告說話不自然或「牛頭不搭馬嘴」。葉指在首次及第二次錄影會面之間,被告不曾離開房間,葉與許不曾在走廊和被告說話,而被告有關憎恨政府的回答不是受許的影響。葉另提及在錄影會面開始前已解釋權利,但忘記讓被告在文件上簽署,故在開始錄影後著被告簽名,兩秒後抽走,葉否認無給予被告時間細閱權利。

辯方其後指出,葉與被告於7月21日接觸約9小時,理應觀察到被告有精神障礙。葉不同意,他當時覺得被告與常人無異,上庭才知被告被診斷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辯方又播放約兩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指被告的嘴部抽搐約10次,質疑葉當日理應察覺到被告的不自然之處。葉指當時望著被告的五官,無刻意留意被告的嘴部,稱「我有時寫吓嘢、耷低頭」、「唔會無時無刻望住佢嗰嘴」,他表示9小時中或有一兩次留意到被告的嘴部動作,但不認為是抽搐。

搜屋時被告母親在場但無要求陪同被告

葉同意被告的回應斷斷續續、支離破碎,且他不時會重複上一句的內容;葉亦認同會面中被告態度合作,有問必答。辯方問葉會否認為被告有高順從性,葉反問「何謂高順從性,我對我老婆都好順從」。法官之後問到搜屋時有否旁人在場,葉指在被告新居搜屋時,其母親在場,但她無要求陪同被告。

被告梁佳樂面對的煽動罪指,梁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將認罪的3罪判刑押後至煽動罪審訊後處理,而因被告損壞而導致的1500元清潔費亦留待屆時處理。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